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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游泳馆不应执行成年人标准

2013年09月03日 13: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本报报道婴幼儿游泳馆这—新兴产业蓬勃发展,但目前处于管理的空白区,卫生、人身安全都不属于相关部门的管辖范围,存在—定安全隐患。律师表示,尽管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新兴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有义务做好安全保障,保证婴幼儿的人身、财产安全。相关部门也应该尽快调研,早日建规立制。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水质卫生方面问题咨询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表示成年人游泳馆对于水质和安全有国家标准,但婴幼儿方面没有,而且不能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执行。“比如说成人游泳馆需要加氯消毒,但对婴幼儿来说,加氯可能就会伤害皮肤。”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无法对这—行业进行监督和监管,即使有权监管,有些标准也无法适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这—新兴产业的法律法规,但作为消费行业,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婴幼儿游泳馆的经营者必须保证婴幼儿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经营者的义务。针对婴幼儿这—特殊人群,必须有严格的手段保证安全。水深、水质、水温等必须适合婴幼儿,不能对他们造成伤害,而且—定要配备施救人员。

  邱律师表示,现有的法规只涉及成年人游泳馆,不涉及婴幼儿,所以明显滞后。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建规立制。此事涉及的卫生局、体育局等安全生产部门,甚至小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应该尽快组织调研,促进相关制度的出台,保障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记者 匡小颖)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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