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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由公安局主管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2013年09月16日 15:3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已于9月8日结束,目前进入讨论完善阶段,拟规定:广州市公安局是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在市基金办正式成立之前,暂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目前由交警支队代为履职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于今年5月10日正式出台,至8月21日,交警部门共受理救助申请32宗,经审核同意垫付救助金交通事故案件有27宗。

  正在制定的《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是在《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由广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草拟了《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期在广州金盾网等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工作已于9月8日结束,目前进入讨论完善阶段。

  按照暂行规定,广州市公安局是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管部门。在市基金办正式成立之前,暂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为履行相应职责。

  抢救费两天内报保险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辖区交警大队在现场勘查完毕后两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

  异地投保的,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广州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

  抢救费用24小时内审核完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仅用于垫付,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后,交警大队接到申请人和医疗机构抢救费用垫付申请材料,在24小时内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予以初审,再提交市基金办审核,市基金办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通知辖区交警大队立即送达申请人和医疗机构。

  设专人专窗受理申请

  按照规定各辖区交警大队(含广州港交警大队)设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请。各辖区交警大队指派一至两名人员作为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受害人或其亲属、有关机构向市基金办提出救助申请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申请材料齐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辖区交警大队应及时告知受害人方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救助。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无行为能力且无家属的,辖区交警大队要通知医疗机构或丧葬机构向市基金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申请。

  受害人死亡,家属获5万元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因肇事方逃逸,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未得到损害赔偿,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或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经济困难,在法院判决并执行后仍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一年内提出申请的。

  受害人死亡的,家属可获救助金5万元;受害人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情况,参考受害人的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确定:伤残等级7-10级的救助金额1-2万元,伤残等级4-6级的救助金额2-3万元,伤残等级1-3级的救助金额4-5万元。

  抢救费用超百万可分期结算

  抢救时间超过七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六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基金办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3个月以上或者抢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经市公安局和卫生局同意,市基金办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记者王普报道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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