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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租车甩客拼客乘客可拒付车费

2013年09月25日 09:04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一批《条例》或《条例(草案)》。其中,《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使用不符合相应环保标准的煤炭的,将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还规定:出租车出现甩客或拒载等行为,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听取审议了《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途甩客拼车可拒付车费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出租车汽车客运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明确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反映较为敏感的出租汽车承包费、风险保证金,规定最高限额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条例(草案)》中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道路运输证核准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在营运区域外驻地经营;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按照规定必须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器材。针对部分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拒载、甩客、强行拼客等行为,《条例(草案)》中则明确提出,出租车经营者不得拒载,营运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若出现这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或倒卖

  《条例(草案)》还规范了出租车经营权配置方式,规定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的方式做出许可决定;已经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有偿出让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出租车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期限届满后,收回经营权并按规定重新配置,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倒卖经营权。《条例(草案)》还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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