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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政府出资设医调委 当事人可委托律师

2013年09月25日 09:2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医疗纠纷频频,怎么办?昨日,《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亮相,明确政府出资设立医调委,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调解。

  所谓医调委,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州市级层面应设立医调委,而市辖区(县级市)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立。

  目前,我省其他地市医调委主要有两种设立模式。一种是省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由广东省医师协会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和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成立。另一种是政府出资模式,如佛山市、珠海市、东莞市、深圳市均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成立医调委(或医调室),以保障其中立性和公益性。

  据介绍,广州是华南地区医疗资源集中地,医疗机构众多,医疗纠纷频发,情况较为复杂。广州市法制办在《若干规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由政府主导、市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模式较为适应广州实际,也更能起到公平公正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

  《若干规定》明确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对于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即“私了”),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则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医疗机构、患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

  《若干规定》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该文件还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记者/黄少宏 黄伟 实习生/林湛 通讯员/陈桃源)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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