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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规定非达标煤炭进入中心城区将没收并罚款

2013年09月25日 13:0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30日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本市中心城区设置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入驻煤炭交易市场,并执行统一的煤炭配送制度。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定点经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煤炭流向中心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内,应当经营和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民用无烟块煤和型煤。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经营企业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不得向本市中心城区销售、配送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煤炭产品。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非达标煤炭进入中心城区的,没收所运输的煤炭,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多年来,兰州的煤炭经营市场一直比较混乱。今年冬季的采暖期很快就要到了,这个《条例》应尽快颁布实施,在兰州中心城区全面禁止原煤散烧。(记者 方言)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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