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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设立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 为涉罪未成年人维权

2013年10月10日 09:5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青少年失足将不再独自面对公检法的讯问或审判。记者昨日获悉,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由“合适成年人”代替不能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的有关规定,针对广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比例较高、30%的案件存在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况,市综治办、市中院、团市委联合牵头成立了“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并组建了首批合适成年人队伍,人数已超过300人。

  团市委书记魏国华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其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依法履行建议、阅签笔录、教育等职责。

  目前,团市委严格按照招募条件,已在前期招募了首批合适成年人队伍,人数超过300人。他们虽来自各行各业,但都热心未成年教育、保护,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工作。据了解,这些合适成年人将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社区矫正等司法过程,并代为履行权益维护、司法监督、情感沟通、心理抚慰、感化教育等职能。

  团市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透露,“金不换合适成年人服务中心”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具有中立性和社会性,其职能更能体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保护性。相关规程也进一步规范并统一了市区两级司法部门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接下来,将对受聘的首批合适成年人进行系统培训,搭建公检法司各单位与合适成年人队伍相对接的平台,使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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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可当“临时家长”

  (一)年满23周岁;(二)身体健康,品德良好;(三)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四)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五)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或者心理学知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七)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八)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公益事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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