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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禁止强拆强迁 居民自愿选择补偿方式

2013年10月16日 14:04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执行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

  《意见》明确,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

  《意见》强调,要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甘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意见》明确,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意见》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2014年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记者 赵万山)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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