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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获赔最低千元兜底食品安全

2013年11月01日 13:28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最低额赔偿规定成为亮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10月30日新华社电)

  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一度引发舆论的关注和好评。不过,从后来的实践来看,食品尤其是散装食品价格普遍不高,“假一赔十”看似严厉,并不具有多大的威慑力。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就与法律惩罚不够、违法成本过低有很大关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浚所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让失信者、欺诈者感到疼痛难忍,让他发誓再也不欺诈了”。

  如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体现的就是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理念。在刑事责任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至10倍罚款提高到15至30倍,并完善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设立最低赔偿制度,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千元起赔偿,不仅让惩罚性赔偿有了底线,更能有力兜底食品安全。“赚个芝麻,赔个西瓜”,必将有力督促食品生产者严把质量关,经营者严把销售关,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补偿其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调动维权的积极性。可以想见,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不再吃哑巴亏,而是主动站出来,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草案还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此举不仅能有效解决网购食品维权难、索赔难的顽疾,也能倒逼电商规范管理,净化行业秩序。(张枫逸)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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