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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患者及其亲属7种过激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2013年11月08日 14:00 来源:贵阳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贵州省卫生厅公布《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在网上征求意见。据悉,该办法预计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针对日益严重的“医闹”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纠纷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有7类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查处。

  7类行为具体包括,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医疗机构人员造成一定后果;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抢夺、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医学文书、档案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不听劝阻或经劝说无效的;拒不按规定立即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的;患方非法占据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干扰正常诊疗和办公秩序的;其他严重影响医疗和办公秩序行为的。患者及其亲属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医疗机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取证据。

  此外,《办法》指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成立免费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纠纷时,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建立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机制等。

  目前该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将书面修改意见、建议、依据等,于2013年11月9日前报省卫生厅医管处,邮箱:gzswstygc@sina.com,传真:0851-6837337。(本报记者 张梅)

  1病历等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

  《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应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调解协商,患者或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同时,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纠纷的处置中要主动启动实施医疗纠纷处置预案,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患者及其亲属共同对现场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诊疗器械、药物、病历资料等进行封存和启封;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应按规定将尸体移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对死因有异议的,可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尸检;主动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医疗纠纷处置的有关办法及程序;对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应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实提供实物和相关资料等。

  2成立调解委员会 免费调解纠纷

  《办法》提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建立人民调解员库和专家库,供在医疗纠纷调解时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选择。

  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重新抽取;另外,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的调解员调解。

  同时,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

  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协商,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建立责任保险 凭调解书理赔

  《办法》提出,要建立省级统筹的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机制。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向省级保险机构投保,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保。

  据悉,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医疗风险基金中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投保额将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临床专业类别、责任风险大小等情况确定风险系数,建立差别化费率机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责任和限额范围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赔偿。依法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张梅)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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