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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企业隐瞒职业危害最高罚10万

2013年11月20日 09:55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针对性地规定了职业病预防、劳动者保护、监督检查等内容。

  A危害预防

  超100人单位配职业卫生管理员

  《条例》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接受并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B劳动保护

  离岗30日前须进行健康体检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无偿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检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C监督检查

  隐瞒职业危害最高可罚10万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信用体系考核内容。

  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市或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市或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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