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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修订安全生产规定: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

2013年12月02日 09:1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向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印发修订后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

  《应急预案》明确,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在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还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并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要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向新闻媒体通报事故伤亡人数、救援进展等情况,涉及重大、复杂、敏感事项,由省政府新闻办统一发布消息。

  《应急预案》明确,当我省局地出现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监控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险情情形之一时,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向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向相关市州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应急预案》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省、市、县财政予以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启用风险抵押金等形式协调解决。(记者 方言)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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