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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应给“人皮面具”贴上“法律面膜”

2013年12月05日 14: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人皮面具”宽松的市场生存氛围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埋下了治安隐患

  “人皮面具”惟妙惟肖,足可以假乱真,让人大呼惊奇。有了这玩意,易容变得非常简单,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也学会了这一手,利用“人皮面具”进行伪装。近日,安徽蚌埠警方破获一个盗窃团伙,从其车内搜查到仿真“人皮面具”、假发等用于盗窃作案的工具。经审查,两名嫌疑人利用“人皮面具”“易容”作案,先后在安徽合肥、宿州、蚌埠等地实施入室盗窃20余起。显然,“人皮面具”有两个面孔,在其有趣好玩的一个面孔的背后还隐藏着恐怖危险的另一个面孔。

  然而,现行法律对“人皮面具”的恐怖危险一面却几乎没有制约力。按照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标准,“人皮面具”属于普通商品,经营者申请从事“人皮面具”的生产经营只须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场地证明等几个普通手续,并不须特殊许可,门槛很低。而由于网络交易目前还处于一种粗放状态,“人皮面具”的网络销售商的准入门槛就更低了,令人忧虑的是,“人皮面具”的主要销售渠道恰恰是网络。同时,相关部门对“人皮面具”的交易流程也没有监管措施,宽松的市场生存氛围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埋下了治安隐患。

  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对“人皮面具”特殊看待,有必要给“人皮面具”贴上“法律面膜”。首先,把“人皮面具”的生产经营纳入特殊许可的范畴,增加一道专门的准入许可门槛,对“人皮面具”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规范。其次,实行“人皮面具”购买实名制,以确保每一张“人皮面具”的去向可查。第三,建立“人皮面具”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严格遵守销售登记制度或购买实名制以及对使用“人皮面具”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者拉入“黑名单”,责令退出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给“人皮面具”贴上“法律面膜”并不会给经营者增加多少负担,不会给一些用于正当用途的购买者增加多少麻烦,却能够有效屏蔽“人皮面具”的犯罪伪装功能,能够减少社会治安隐患,切实可行。(李英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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