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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契约不应选择性继承

2013年12月18日 09:1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对契约和责任的选择性继承,既有管理和体制因素,但更深重的背景,是社会文化道德层面的缺失。

  日前,长沙县春华镇松元村民龙孟雄叔父留下的存款无法兑现一事,成了媒体报道的热点。这笔55年前的26元存款,已经被当地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一堆文件精神作依据,拒绝支付。

  有些国外银行会给那种超长期的储户以重奖,感谢他们的信任。因为不了解银行的运转,所以无法判断银行拒付是不是真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是不是有实际的困难,也不能判断储户自己计算的那个好几万的利息按照我国的银行规则是否合理。但是依据一般社会常识,如果现在的银行当年继承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那么对其债务(如果可以把银行存款理解为债务的话)也就应该一并继承,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对于当年的储户存款无法全部支付本息,也至少应该有一个部分解决的办法。因为当年是没有私有制或者股份制银行的,任何一级的银行也从来没提醒过储户,银行有(倒闭)风险,存款需谨慎。

  按现在的物价,这26元真是不算什么,尤其对城里人来说。可是对于龙孟雄来说,这一事件无疑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他对于国有机构的信任度。当然,如果有领导关注,这一个案很好抹平,但是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则需要人们认真思考。

  一个单位经常能够听到类似这样的话:“这个事情,不是我定的,之前谁决定的,你去找谁!”说这种话的,一般是有一定权力的负责人,对某些领域的事务可以一言而决;牵扯到的,往往是跟群众或者他人有关的事情。这些事情可能确实复杂,有些也真不一定合理,但是在这些负责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时候,与之很鲜明的对照是,他们并没有拒绝前任留下的权力和福利,任何一项前人留下的“好”做法,很可能就会被作为规矩甚至是规章而确定下来,比如中央三令五申的公车问题,其实中央从来就没说过给每个领导配公车,但是之所以很多科级甚至更低级别的官员都有了专用公车,无非就是不断树立的各种“好”规矩加上来的。

  对契约和责任的选择性继承,既有管理和体制因素,但更深重的背景,是社会文化道德层面的缺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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