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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加班无补偿是对劳动和法律的双重蔑视

2013年12月18日 10:47 来源:郑州日报 参与互动(0)

  15日,《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发布。《报告》中称,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有超过1/3的雇员在被调查时点的上个月加过班;但是,加班雇员中只有不到一半领取了加班工资,接近一半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12月16日《京华时报》)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并规定了加班补偿标准。

  但是,从《报告》中可以看出,中国劳动力不仅加班较多,加班补偿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加班时间弥补请假时间、领取加班工资且弥补请假时间的比例非常低。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段时间盖洛普公司公布其2011~ 2012年对全球雇员对工作投入程度的调查,全球员工敬业的比例仅为13%,而中国远远低于世界水平,敬业员工只有6%,而且中国员工对工作的投入程度,在各行各业和各种教育水平中,都是一样的。这似乎为我们找寻到了某种因果联系,因为加班劳动没有得到应当给予的尊重和价值体现,所以难免会影响到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投入程度。

  因此,除了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大、个人自主择业余地小、职业认同度低等因素外,加班无补偿的客观现实也是导致中国员工敬业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激励机制中不可或缺的薪酬激励机制,对企业竞争力有着巨大的影响。企业只有做好人的激励,对员工的劳动给予充分地“尊重”,才能获得人才,留住人才,人尽其才,才能培养出更多敬业的员工,为公司带来赢利和创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薪酬激励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意义同样尤为突出。

  加班补偿,不仅仅体现的是对劳动以及劳动者的尊重,还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一涉及所有劳动者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力如何,只有不折不扣地强化落实、有力监督,对拒不执行、执行不好的企业严厉惩罚,加大违法成本,才能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和制度的效力。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习近平同志强调,“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用尊重肯定热爱劳动的人,用价值回馈努力工作的人,才能用更加美的劳动创造托起中国梦。(宋 华)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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