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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设立“挥霍浪费罪”宜早不宜迟

2013年12月18日 11:02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早在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建议设立“挥霍浪费罪”,遏制过度应酬与公款吃喝。2010年,赵中林收到了有关部门的答复,认为对挥霍浪费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成熟的意见。3年后的今天,对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的条件是否成熟?调查中,97.8%受访者支持将公款浪费行为立法论罪。(12月17日《中国青年报》)

  97.8%,这无疑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民意。

  古语云: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按理说,国人最有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传统。然而现实却未必如此。至于挥霍浪费公款,因为不用自己“出血”,问题就更多。虽然这些年来,我们为此采取好多办法和措施,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公款挥霍浪费行为依然不容小觑。

  其实历史早就证明,要遏制公款挥霍浪费,不能止步于道德或者制度上的空谈,而应从法律层面笃行实干。具体而言,要在道德谴责、行政问责的同时,修订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加大惩处力度,重点打击公款私用、变相乱用、虚假公务消费等行径。

  当然,设立“挥霍浪费罪”,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也不是不成熟的“意见”,只是个需要细化的事项。不管怎么说,“挥霍浪费罪”早一日设立,就可早一日见效。即使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公款挥霍浪费,起码也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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