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有制度化问责 “悬案”才能落地
2013年即将结束,新华社盘点了几个焦点性“悬案”:河南义昌大桥垮塌事故、“镉大米”事件、王林非法行医事件、陕西富平拐卖婴儿案、张艺谋超生案……一个个曾经轰动一时的焦点新闻,逐渐冷却,失去公众关注,生生被拖成了焦点“悬案”。
翻阅过去几年的“旧闻”,类似的“烂尾新闻”层出不穷,且处理模式惊人地相似,都遵循了“表态多,后续跟进少;道歉多,问责整改少;调查多,真相公布少”的路径。持续追问“悬案”的新闻媒体,加上希望看到事件真相的公众,鲜见调查事件的责任人出来表态。
面对笼罩在焦点“悬案”上的层层迷雾,涉事单位能否拨开迷雾见青天?不排除有的单位施展“拖字诀”,盼着能不断有新的热点事件出现,转移公众注意力。其实这招往往屡试不爽,在事件曝光初期,言之凿凿——“一旦调查清楚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不管牵涉到什么人,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一定给人民群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拖到公众转移了焦点,行政承诺变成了一纸白条。
焦点“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背后往往蕴含着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大多数事件的产生,离不开职权部门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用公权力为一己私利埋单。而这些一旦被曝光于公众的视野中,就是对政府公信力的考验。曾经的违法行为,如果非但得不到惩处,反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无头公案”。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让其他人继续胆大妄为、以权谋私,也让公众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
官方在宣布开展调查后,就应该及时将有关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这是现代政府的应有作为。如果有人借故搪塞推诿,迟迟不追问事件进展,公众就有理由怀疑,负责调查的行政机构,是否本身就是违法者的同谋,还是有什么千丝万缕的利益牵涉,让他们帮焦点“悬案”的责任人掩盖真相。
鸡蛋,从外面打破的是食物,从里面打破的是生命,这句话也可以用于“悬案”的处理上。依靠公众舆论监督,治标不治本。真正让“悬案”盖棺定论,还是要靠刚性的制度化问责。
让责任部门负起责任,本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不应变成知易行难。首先,要明确行政责任人和责任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定期将事件处理进展向公众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其次,建立焦点事件处理问责机制,对于故意拖延,隐瞒事实真相的机关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渎职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要让曾经的焦点“悬案”结案,并且杜绝类似“悬案”的继续出现,也必须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上入手。(刘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