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涉恶”村主任建售小产权房1100余万获刑10年
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常勇被认定在村里建小产权房出售,非法经营额1115.4万元。
现年33岁的常勇案发前是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村委会主任,曾四次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
2009年间,常勇伙同怀柔农民张雪松,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要求停止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在66亩工矿用地上建设房屋。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间,常勇虚构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为出售房屋主体,对外销售上述房屋26套,非法经营额共计1115.4万元。
2011年7月,政府强制拆除了常勇建设的违法居住类房屋13栋47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查明,2010年6月,常勇向在桃山村经营大棚的崔某借款30万元未果,后常勇以崔某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围墙不美观为由要求崔某拆除围墙,并指使多人驾驶车辆在崔某的大棚外倒土堵路。
同年底,常勇以给崔某的大棚停电为要挟,个人强行索要崔某1万元。2011年1月7日,常勇酒后在歌厅追打服务员、持刀扎伤经理,经调解赔偿对方5万元。
2010年9月7日,常勇以位于桃山村的中油国门油库销售有限公司污染水源、向村内丢弃垃圾为由,指使手下驾车堵该公司大门,并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上百名村民到该公司门口静坐10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70余万元。
后该公司被迫支付给桃山村委会打井费95万元。
对于这三项罪名的指控,常勇予以否认。
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常勇有期徒刑4年半,罚金45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3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3年,最终决定执行刑期为10年,罚金45万元。(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