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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灰太狼“担责”传递出什么信息?

2013年12月19日 15:5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今年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随后,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12月1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三万九千多元。(见本报今日A19版)

  孩子模仿影视作品情节侵害其他孩子,这确实是个典型性案例。虽然判决并未生效,“败诉方”仍有权利进行上诉,但是可以说,这开启了在一定情况下,让影视作品在类似事件中承担法律责任的先例。因为案情的特殊性,这也注定是一份争议纷繁的判决。

  反对者也许有以下理由:一是动画片已经通过了行政审核,为什么还须担责?二是如此判决会不会将使影视作品的责任无限扩大,将来出现类似事件,都将担责?三是动画片的画面真的和孩子侵权有因果关系吗?笔者看来,当地法院作出这个判决主要出于以下考虑。首先,通过了行政审核并不是免责理由,正如即使某种食品通过了审核,消费者在实际食用后产生了健康伤害,厂商自然也须承担责任。而这正反映出我们的审核制度存在着漏洞。《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所禁止内容的表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泛泛而谈,并没有那么具体实用,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其次,动画片和其他影视作品不同,其主要受众是未成年人,本应做好更大的审慎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着严禁向未成年人传播暴力等毒害未成年人音像制品。也许动画片相关画面在成年人看来,并不是什么暴力画面。用“毒害未成年人”来定性《喜羊羊与灰太狼》也有失偏颇。但正如判决所称,制作方“负有提示风险、警示模仿的注意义务,而其在制作发行的涉案影像制品中,仍存在暴力情节和画面,对本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产生了不良影响。”这并非没有道理。

  最后,也许动画片和孩子侵权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报道看来,如果综合考虑到孩子之间本无仇恨或矛盾,相关画面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孩子的侵权动机,至少也因模仿使得伤害方式加重了,这就存在着偶然的远因因果联系。制作方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具体需要承担多大比例,只要不要混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并无大的偏颇。

  总体而言,这份判决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双方家长也因未起到监护义务承担了相关主要责任,大方向上不失公平与公正。更重要的是,这势必为出版界和审查制度传递出以下信息,不要忽略自身的注意义务。而更需要反思的是,儿童影视作品审核部门、制片方以及家长应如何避免类似悲剧发生。(舒锐)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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