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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变为“先照后证”

2014年01月03日 14:30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不断转变全市工商系统工作作风,市工商局以深化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为突破口,全力推出改进工作作风便民利民举措6大类20项。

  改革工商登记体制

  1.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除保留的27个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项目的登记申请外,对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申请,工商机关登记时一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从2014年起,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工商机关提交上年年度报告。

  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市局授权各工商分县局直接受理以“陕西”和“西安”作为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市场主体名称可以使用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

  2.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拥有两个以上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设立“集团”,不再受母公司注册资本和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的条件限制。

  3.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期限的限制。

  4.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照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以及为公众熟知的称谓予以登记。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条件。允许中方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出资在西安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1.市场主体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有形市场开办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出具使用证明,均可予以登记。

  2.全市各工商分县局可以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3.市场主体在住所外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地址与住所在同一分县局管辖区域内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但应向所在地分县局备案。

  4.除无实体店铺的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以及从事创意、设计、创作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其居住场所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外,其他市场主体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可提交由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申请登记。

  5.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字号(商号);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仍为原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下放注册登记权限

  1.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市工商局将除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登记外其他企业的登记注册权限全部下放到各工商分县局,由申请人自主选择登记机关。

  2.扩大“一审一核”“审核合一”范围,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实行“审核合一”登记程序,由审查员直接审查核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支持特色农业发展

  1.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行业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2.支持家庭农(林)场发展。家庭农(林)场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转变作风提高效能

  1.加强咨询引导。在全市各级政务中心和注册大厅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2.完善限时办结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对名称预先核准,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核准。

  3.优化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商部门窗口单位作风建设,大力推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跟踪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记者 宋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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