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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管局:未做风险评估不得进行房屋征收

2014年01月03日 14:34 来源:西安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记者获悉,市房管局日前下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规定,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项目,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和灞桥等六区,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进行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该细则。

  《细则》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等文件等;合理性,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对相关利益群体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

  此外还要对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如房屋征收项目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征收项目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等。

  《细则》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意见。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入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征收与补偿事项和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入户调查摸底率不得低于被征收人总户数95%以上。

  《细则》确定了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被征收人对项目持反对意见,超过33%或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为高风险;反对意见占5~33%或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为中风险;反对意见低于5%为低风险。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细则》明确,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收项目,一律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记者 赵辉)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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