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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启用新《出生医学证明》 婴儿出生一月内办理

2014年01月06日 09:58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要求,日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对《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修订,1月1日起,我区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规定,在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统一在出生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要求尽可能在出生后一月(含节假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出生登记;对出生后超过1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亲子关系声明。

  因特殊原因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进行首次签发,要求尽可能在出生90日(含节假日)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90日办理的,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相应的亲子关系声明。

  无法提供父亲相关信息的单亲母亲,出具声明后按照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丧失亲生父母或新生儿母亲死亡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或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籍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生登记。相关新闻:

  2004年,我区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在全区率先实现了打印、管理一条龙的服务,避免了因新生儿姓名空白、手写字迹不易辨认等造成的废证及无效证,规范了证件管理。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仍存在一些问题,原有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指导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真实的信息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本次修订主要针对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登记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你知道吗?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作为“人生第一证”,已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等的医学依据和凭证。(记者 詹思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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