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福建省:非遗地名禁更改 不以人名作地名

2014年01月21日 14:17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该草案,我省将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草案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应当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同时,地名命名、更名应当符合地名不得重名、同(谐)音,驻地名称应当与所在街巷名称相一致,地名的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此外,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楼(院)、门牌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编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其申领门牌证。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草案还规定,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月28日前,公众可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点击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写信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请注明“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发电子邮件至fazhi@fujian.gov.cn。(本报记者 何佳媛)

【编辑:柳龙龙】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