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不得用财政补助高价请演员
2014年01月28日 14:40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春节前,厦门市财政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对大型活动的举办和经费管理的新要求,组织修订《厦门市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前期费用使用范围、活动后剩余物资处理、活动经费开支超标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今后大型活动财政性资金可支出项目中允许包括评委和受邀嘉宾的住宿费、接待费,以及文化艺术活动的奖励费、专家评审费,但不得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高价邀请演艺人员,不得用于礼品开支。
诸如投洽会、文博会等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内的大型展会,可按规定申请专项资金,但展会按“以会养会”的原则组织,摊位费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成本价收取。(记者 林世雄 谢嘉晟 通讯员 孔庆任)
【编辑:柳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