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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看病超“起付线”部分 可再报50%

2014年02月10日 10:07 来源:东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各市大病起付线在1.2~1.8万元之间

  今年全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城镇居民不需额外缴费,自负部分超过1.2至1.8万元的部分还可再报销50%~70%。

  今年,我国将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医保试点。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公布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至少再报50%

  据了解,去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农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大病保险通过招标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金来源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已达到70%左右。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制度还能报销多少?

  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对医疗费用实行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要越高。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先在政策范围内报销约70%,剩余自付费用再由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最少50%。

  农村居民

  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

  部分再享50%报销

  《实施意见》出台后,我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大病保险相继启动。

  去年3月,全省正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地保费从15元到22元不等,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全省统一补偿标准,即经新农合补偿后,农民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部分,即可享受到大病保险报销50%的政策,且不设封顶线。截至去年9月底,全省大病保险共补偿新农合患者1.1万人次,补偿支出3018.91万元,人均获得大病补偿2773元,患者实际住院补偿比提高了近12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

  自付部分超过1.2至1.8万元的

  部分还可再报销

  今年,在全省全面启动了辽宁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不限于个别试点城市开展,以使我省城镇居民尽早全面受益。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在一年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方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我省各统筹地区考虑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及参保人员的构成情况,大病起付线一般设定为本市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目前各市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在1.2~1.8万元左右。

  根据各统筹地区依据属地自身情况,多采取分段报销的方式,即自负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平均报销比例在50%~70%之间。全省各统筹地区均不设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突破了一直以来医疗保险均设最高支付限额的惯例,同时,大病保险的总体待遇水平将略高于原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待遇水平。

  支付范围不因病种设限,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属大病保险支付范畴。大病保险将为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提供“一站式”网上即时结算服务,不需患者垫付相应的大病医疗费用。(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常旭)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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