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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机关年终奖岂能“偷偷发”?

2014年02月10日 13:4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春节前中央的一系列禁令,让公务员今年春节过得“有点紧”。湖南永兴县一名科级干部却透露,该县规定年终奖不得超过2600元,“我们单位对外称发了2400元,实际上偷偷发了万把块钱……过个年也不能太寒酸吧,要不哪个有心思做事?”(新华网2月9日)

  老实说,在“物价上涨而每月工资只有2000多元”的背景下,工作一年的公务员希望获得一份“不太寒酸”的年终奖,算不上什么十分出格的要求。一方面,与其他职场人员一样,公务员尤其是基层一线公务员同样也有养家糊口的需要以及获得体面劳动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公务员获取“年终奖”等工资报酬的权利也是法律早就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有权获得年终奖,但是并不等于可以“偷偷发”,特别是在“该县规定年终奖不得超过2600元”的情况下,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发放———“对外称发了2400元,实际上偷偷发了万把块钱”。作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务员奖金,只能也必须“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地发放,既要置于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也要严格遵照法定标准和程序。任由单位背地里“偷偷发”,不仅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导致政府“花钱”权力的失控。今年有单位“偷偷发了万把块钱”,明年又将偷偷发放多少呢?

  公务员发放年终奖等福利,其要害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发”,而在于“如何发、怎样发”。比如,能否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规范,出台公务员年终奖发放的具体依据、标准等;能否在政府预算的源头上,通过预算编制的不断细化、公开程度的不断提高,确保“政府花的每一分钱都要让百姓看得明明白白”。(张贵峰)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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