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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今年起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

2014年03月07日 14:32 来源:沈阳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6日,记者从省有关部门得到最新消息,从今年起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据了解,今后公租房房源以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为主,鼓励开发企业将待售商品住房出租给保障对象。

  整合筹资:确保资金来源

  据了解,廉租房并入公租房后,各地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原有资金筹集渠道不变。

  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用于公租房建设(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原用于廉租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配建为主:多渠道筹集房源

  今后,全省采取以配建为主,以购买、改建、长期租赁为辅的方式筹集公租房,逐步减少集中建设规模。

  各地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竣工使用。

  增加供应:鼓励待售商品房出租

  并轨后,全省将鼓励企业投资者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不改变公租房使用性质的前提下,采取市场化方式,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开发企业将待售商品住房出租给保障对象。

  扩大范围:外来人员纳入保障

  公租房主要面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地方政府决定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群体进行保障。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孤寡老人,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以及生活困难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对象,要予以优先安排。

  控制标准:40至50平方米为主

  各地要按照“保基本”原则,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型的公租房,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50平方米为主。

  加大补贴: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公租房租金,由各地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不同标准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也可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不同程度租金减免。

  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房,要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其租金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动态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房源和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监测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按年度对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复核,动态调整租金补贴标准;对实行差别化租金的保障对象,可适当调整租金水平。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实行市场租金或责令限期退出。(记者彭跃东)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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