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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者应被法律稳稳“扶”起

2014年03月07日 14:39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据《南方日报》报道,《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件中的受益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见义勇为者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不利后果;见义勇为受益人、侵权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许多见义勇为案例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上演之后,“扶不扶”这个道德层面上的伪命题却依然是个现实问题。很多人并非没有善心,在别人倒地急需救助时,出于对自身权益的担心却让他们在“想扶”与“不敢扶”之间痛苦挣扎。最终,他们的爱心往往变为报警等这类“安全”的救助行为,而非体现为搀扶。

  人在社会行为上的正义往往需要法律的保障。珠海的“诬告追刑责”等几条规定的出台,等于用法律“扶”稳了扶人者,消除了很多人一直以来的后顾之忧,让大家遇到有人摔倒时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扶,进而匡扶了社会正气。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些用“扶老”设局的无耻之徒。一旦骗局被拆穿,他们往往也就是爬起来拍拍屁股走人罢了,极少有受到相应惩罚。一旦“诬告追刑责”挨身,相信这些家伙再要“摔倒”可得三思了。让英雄不再流泪,让骗徒无法窃笑,这个法规值得赞赏和效仿。(孟楠)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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