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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基层法官呼吁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孕产期妇女

2014年03月07日 15:36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从番禺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了解到,在劳资关系中,女性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现象频发,但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3成左右。法官呼吁,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对女性特殊保护原则,遭遇用人单位侵权时,女性劳动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盾牌,积极维权,让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合法保护。

  案例

  开除哺乳期女治安员,单位被判支付3万元

  法官支招

  黄某曾任番禺某村委会女治安员,主要负责村委会的收费、计生方面的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黄某怀孕期间因产检、生育等用去医疗费4437.05元。2011年5月,黄某生育一男婴。生育后,黄某开始休产假。2011年8月,黄某回到村委会上班。

  2011年12月24日黄某休息一天,村委会认为其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休假不当,影响了村委会的工作,通知她于2011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当天休假是每月2天休息日的1天,已经提前在排班表上注明,依惯例无需再通知村委会。

  2012年2月,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遂诉至番禺区法院。最终,番禺区法院判决村委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黄某支付上述各项费用合计38281.39元。

  《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有的“四期”规定了特殊保护,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女职工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向单位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例

  孕期打官司向单位索赔,法院高效调解化纠纷

  王某某自2007年起在番禺某酒店任服务员,后升任领班。但一直以来未与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起,王某某被酒店无故降职并下调工资,遂主动提出辞职,酒店遂将王某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王某某不服酒店的处理,起诉要求酒店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失业救济金及补缴社保等合计10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王某某认为自己一直为酒店提供劳动。但事实上,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是与酒店签订,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与后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

  但是,由于王某某不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王某某在诉讼时正怀有身孕。考虑到上述因素,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王某某的权利,承办法官认为,最好的方案是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双方以赔偿王某某万余元的方案达成调解,王某某也表示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法官支招

  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条款是否与招聘时用人单位的承诺相一致。工作内容和地点要明确,工资数额要准确,以防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此外,看清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以下必备条款: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病防护等。

  女性劳动者在“四期”难受单位合法保护

  番禺区法院于2011年成立了广州地区唯一一家专门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番禺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女性劳动者在特有的“四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较难得到用人单位的合法保护。有些用人单位不为女性购买生育保险,不履行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同意女性足时休假。还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在孕后、产后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会有所下降,但知晓《劳动合同法》规定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雇,于是通过降薪、降职、调岗等手段变相逼迫女性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番禺区法院还发现,涉及女性劳动者的案件多发生在服装加工、商业零售、餐饮服务、保洁服务、家政服务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从劳动案件当事人的性别比例来看,女性劳动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仅占三成左右,远少于男性劳动者。法官认为,这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维权意识、家庭负担及自身个性有关。在法官接触过的女性劳动者中,文化程度呈两极分化趋势,大多集中在初中学历以下,或大专学历以上,且前者居多。不少工厂女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记者 凌越 实习生 郝小书 通讯员 范贞 夏瑶瑶)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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