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接送站被门夹伤手指治疗花84元 父母索赔8万
小孩在接送站受了伤,治疗花了84元,父母向接送站索赔遭拒后,遂将接送站告上了法庭,索赔8万余元。
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接送站是否为直接侵权人?事故赔偿是否由接送站全部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此进行了激烈辩论。
案件回放
小孩在接送站玩耍时受伤
乐乐的父母与莞城某学生接送站的经营者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某接送乐乐上学和放学,并每月支付李某350元。
2013年2月28日,乐乐在接送站内被门夹伤手指,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乐乐父母一共为此支付医疗费84元,经鉴定所鉴定后,乐乐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为此,乐乐父母向李某索赔,但遭到拒绝,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接送站赔偿81580.25元。
庭审焦点
1.接送站是否为直接侵权人?
昨日,在庭审中,被告人辩称,乐乐的手指是被房门夹伤的,是乐乐在接送站与其他小朋友在追逐玩耍时,被另一小朋友李某润踢门时所伤,因此接送站并非直接侵权人。
原告称其每个月支付350元费用,由接送站接送,这已形成合同关系,接送站有责任保障乐乐的人身安全,所以应负有责任。
2.接送站应否负责孩子在站内的安全?
被告认为,乐乐及案外人李某润作为8岁小孩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行为的危险具备一定的预见。因此,被告提出,该事故的赔偿不应该全部由被告承担。
此外,庭审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确认的是接送的合约关系,被告的责任应该从学校将孩子接到接送站,以及从接送站送到学校,而对孩子在接送站范围内的安全不应负责。
原告对此反驳称,这一说法是不负责任的,原告表示,此说法任何一个家长都不能接受,接送站应对接送、照看的整个过程都承担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孩子受伤是因为接送站照看不周,所以接送站应该承担责任。 文/记者龙成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