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设救助基金避免等钱救命
5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基本生活难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急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我省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完善应急救助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身份不明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避免因“等钱救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
《意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级、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分别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并向各市(州)、贵安新区拨付应急救助补助基金的功能。各市(州)、贵安新区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治费用的功能等。
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两类患者。医疗机构对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辖区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其中,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要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据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同时将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采取抽查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向社会定期公示检查结果。(本报记者 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