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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事件曝房屋安全隐患 安全监管不能排查了之

2014年04月09日 07: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楼塌事件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的一种风险,要预防风险,政府部门就必须转变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于“消防队”的角色。

  塌楼事件给我们的警示,不仅仅是要进行大排查,而是要着眼于城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加快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制度配置

  4月8日下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奉化倒楼事件原因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展开,目前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和专案组,公安机关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两人,取保候审1人。

  4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居敬小区29幢楼倒塌,致1死6伤。楼塌人亡悲剧的再次发生,让仍住在危旧房中的居民陷入忧虑与恐慌,同时也曝出了更多的房屋安全隐患:奉化发现至少35处危房、象山县两处安置房质量问题搁置4年未能整改、杭州市上城区一栋危房维修协商7年未果……房屋安全隐患的反映与维修诉求为何陷入不了了之的尴尬境地,政府主管部门又该如何履职尽责?

  危房鉴定大多迟到

  4月4日8时45分,一声震天巨响,锦屏街道居敬社区第29幢居民楼突然间像麻将一样倒了,西侧一个半单元楼房约15户房屋粉碎性坍塌,废墟堆积体最高达8米。

  司徒培飞是事发楼3单元205的住户,今年59岁,塌楼后第一个被消防官兵救出。去年10月以来,司徒培飞和该楼的其他住户均发现家中墙角有裂缝,曾数十次去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要求对楼房进行鉴定和补救。

  今年1月17日,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质量检测评估报告,称居敬小区29幢出现“钢筋锈蚀受力弯曲、多处墙体裂缝且部分裂缝已属贯穿缝、房屋部分墙体的砖受压已出现断裂、楼面预制板缝隙增大、局部粉刷层脱落”,将该幢房屋评定为C级,建议对房屋尽快采取加固措施,以确保安全使用。

  奉化市锦屏街道党工委书记竺剑虹介绍,坍塌居民楼于1994年7月竣工。根据规定,C级危房只需要加固,D级危房才要搬离,因此计划对该楼采取加固措施,已委托公司做了加固方案。

  不过,这个加固方案未能启动。

  “我们多次向政府部门反映,但结果不了了之。”29幢楼的住户何先生告诉记者,4月3日,他们还联合几名小区居民给当地电视台打电话反映房子问题,没想到才一天的工夫,房子就塌了。

  居民向政府部门反映房屋危情,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及迅速处置,这样的情形在宁波市江东区的楼塌事件中也出现过。

  2012年12月16日,交付使用20余年的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2幢楼发生倒塌,造成1死1伤。在事发两年前,徐戎三村居民就已向宁波住建委反映过房子的质量问题:房子有倾斜、漏水、漏电、裂缝。居民请求能否由政府部门鉴定下是否为危房,但房屋安全鉴定迟迟没有展开。

  房屋加固久拖未决

  记者发现,就在媒体报道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三村楼塌事件时,象山县丹西街道万华康庭7幢业主毛支备也反映其所居住的安置房有质量缺陷:2010年9月3日,鉴定机构认定安置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楼框架梁柱有严重缺陷、存在安全隐患甚至危及房屋安全,建议加固复修。

  “4年过去了,问题还是没能得到解决。”毛支备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我们和金港花园业主为此还将建设局告上法庭。事后,虽然建设局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罚,并责令其维修,但施工单位只是用沙浆简单地粉刷处理一下,根本不牢靠。

  老毛告诉记者,如今在地下室还能看到钢筋被锈蚀的痕迹,可以看出施工时在混凝土材料里添加了海砂,海砂比河沙便宜,但对钢筋有腐蚀作用,影响房屋质量安全。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当地相关部门形成了一份《质量整改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是经全体业主讨论同意,要求选择省建科院和省建筑特种技术公司为加固修复设计、施工单位,具体加固方案、施工办法由住建局投诉办帮助落实。然而,加固方案至今未得到落实,业主并不认同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的沙浆修复处理。

  浙江省建筑加固改造装饰专业委员会会长、高级工程师夏仁宝是业主指定的加固公司负责人,他向《法制日报》记者坦言:“建筑材料中使用了海砂,如果海砂的氯离子超标,混凝土中的钢筋会慢慢被海砂渗透出来的盐分腐蚀氧化,我们能做的就是减少钢筋与水、空气的接触,减缓锈蚀程度,局部锈蚀还是较难避免。”

  据了解,原建设部为规范建筑用沙,曾于2004年出台《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海砂必须是经过专门处理的淡化海砂,公共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不宜采用海砂,且对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作了限制性规定。

  万华康庭业主的代理律师毛洪辉认为:“像这类危及生命安全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曾向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多次反映,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作为,保障拆迁安置房的质量安全,而不是久拖不决。”

  转变职能预防风险

  行政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楼塌事件本质上是政府管理的一种风险,要预防风险,政府部门就必须转变职能,不能把自己定位于“消防队”的角色。可以预料,在20世纪70至80年代兴建的居民住宅、公共建筑、道路桥梁等,如今已经进入“风险期”,政府部门应当着力于事先预防,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完善房屋安全管理法律,预警这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切实保护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记者了解到,在房屋安全管理地方立法方面,湖北省武汉市已有相关立法实践。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拓展了房屋安全管理的管辖范围,健全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强化了房屋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机制,明确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危房管理清册和定期巡查等制度。

  “这为地方政府监管提供了借鉴。”浙江工业大学文化与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石东坡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对于房屋安全问题,不仅应当在建设、开发、物业、业主等多方法律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区分,更应当明确其必然关涉特定居民范围以外的社会公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内容。因此,需要从城市安全监管的视角出发,加强政府部门对包括城市商业开发住宅楼群在内的城市建筑物安全管理的职责。

  石东坡说,塌楼事件给我们的警示,不仅仅是要进行大排查,而是需要通过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乃至行政法规,在至少两个方面加强制度的供给和完善:一方面是针对城市住宅的安全监测、安全维护及其资金保障、争议解决等在内的民事法律问题,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和居民自治;另一方面,不囿于已有的住建部若干有关城市危房的部委规章,着眼于城市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加快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制度配置,使得上述两个领域的法制化成为维系住宅楼群持续安全的基本制度保证。(见习记者王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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