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甘肃7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4年04月21日 09:53 来源:兰州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17日经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从7月1日起,我省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至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从894元、834元、774元、726元,上调至983元、917元、851元、799元。

  据了解,我省2007年修订的《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计发。2010年以来,我省每年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并与最低工资类区和标准挂钩。现行标准一至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每月894元、834元、774元、726元,调整后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983元、917元、851元、799元。

  同时,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从今年1月1日起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津贴月人均增加186元,平均增长10%。目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1860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172元、164元、156元、148元、132元,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同时,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人员划分,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到每人每月1600元、1280元、960元。亲属抚恤金也将平均上调10%。

  据悉,此次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对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及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记者赵万山)

【编辑:李欢】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