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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行人“逃逸被拘”具有标本意义

2014年04月24日 16:45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75岁的老人,骑电动车时撞了行人,行人伤无大碍,但老人倒地后一动不动,行人吓得跑掉了。后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属于肇事逃逸。近日,交警一大队将逃逸的行人李某抓获归案,目前他已被刑拘。据了解,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仍在调查处理中。(4月23日《金陵晚报》)

  老人骑车撞人后倒地身亡,被撞伤的行人反遭刑拘,从情感上讲,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殊不知,这位行人不仅横跨禁止通行的路段,而且横穿机动车车道,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老人倒地后,行人非但见死不救,反而涉嫌肇事逃逸,理应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为老人身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行人被车撞反遭刑拘,给公众上了一堂交通法规课,其标本意义不容小视。

  时下,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行为,已经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生活习惯,并被贴上了“中国式过马路”的标签。但近年来,由“中国式过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治理“中国式过马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有法可依。

  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人在横穿马路、闯红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期待对这起“刑拘被撞行人”案件的查处,成为处理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比如,对于“中国式过马路”,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行人实施治安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治安拘留;对于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被车撞了,无论后果如何,均由行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行人因“中国式过马路”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行人的刑事责任,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张西流)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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