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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上演真实版“扶不扶” 幸得监控证清白

2014年07月01日 14:0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6月29日20时21分,一中年男子骑着摩托车行驶,意外地在经一纬二路口西南角摔倒。两分钟后,市民于先生途经现场扶起伤者,帮其擦血并拨打120,不料反被讹。交警在查看监控录像并询问目击者后,还了于先生一个清白。

  市民遭遇>> 扶起摔倒者 被指是元凶

  “29日晚8点23分,我和女友在天桥南经一纬二路口自东向西过马路时,见到对面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摔倒在地,便上前救助。扶起那人后,他竟赖我撞倒了他!”6月30日上午,于先生气愤地向本报反映这件事。

  于先生说,骑摩托车的男子看起来40多岁,该男子摔倒后,最先赶到现场的是一名小伙子和两名女士,他和女友是在大约两分钟后才到达的。看到该男子头破血流,于先生当即拨打了120和110报警。

  于先生和之前赶到的小伙子首先对伤者身上的血渍予以擦拭。随后,确认伤者可以被扶起时,两人才把他扶起。之后,那名小伙说是有事离开了,两名女士也随即离开,只留下于先生和其女友在现场照看,等待救护车和警察。

  “‘是你撞到了我!’真是没想到,他刚回过神来,就一口咬定是我把他撞倒了。”于先生说,为了解决纠纷,5分钟后赶至现场的警察,也只好致电交警过来勘查现场。

  大约40分钟后,交警来到现场,询问了几名目击证人,并在后方查看监控录像后,最终确定该摩托车驾驶员是自己摔倒的,与他人无关。

  即便如此,该中年男子仍不松口,警方只好让于先生先行回家。于先生说,从事发到自己最后离开,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

  监控显示>> 伤者摔倒后 好心人赶来

  6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天桥区交警大队,宣传科周科长为记者电话联系了6月29日晚处理此事的王警官,确认案件事实。王警官在电话中介绍的情况和于先生所述一致。随后,记者来到交警大队的监控室,查看了事发路口当时的的监控录像。

  从监控画面上可以看到,摩托车驾驶员20时21分54秒自西向东疾驶,似乎撞到了马路边缘的某样东西,驾驶员越过车头,重重地趴倒在地,滑行了一米多远。

  随后20秒内,有一名行人和两辆电动车从旁边路过,均未停留。20时22分20秒,有一名小伙和两名女士从马路对面跑过来查看情况,小伙还弯下腰,似乎在询问伤者。于先生则是在这之后赶到的。  “幸亏有监控视频证明我是清白的,不然还真被人讹上了。”于先生说。

  “给人擦血擦车,弄得满身是血,既报警又叫救护车,反倒被讹,真是太伤心了!”谈及感受,于先生显得很沮丧。于先生表示,“以后再遇此事时,是否伸手救助,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周科长告诉本报记者,由于这起事故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交通事故,警方并没有记录当事人信息,记者无法获知摩托车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律师说法>> 帮助他人时 应保存证据

  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宪强说,摩托车驾驶员侵犯了于先生的名誉权。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讹诈者是在破坏于先生的名声,也带有欺诈的嫌疑。不过,孟宪强称,讹诈者的行为构不成大的犯罪,更多的是有违道德。

  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新亮说,讹诈者的行为构成诽谤罪,但法律对此罪的处罚并不是很重,即便是在诉讼中赢得了官司,最多让对方赔礼道歉。

  孟宪强说,于先生的遭遇是一件令人气愤的事,败坏了社会风气,让好心人心寒,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同时,孟宪强提醒,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施救者应注意保存证据,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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