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广州:房屋征收涉及上百户 须经政府常务会讨论

2014年07月11日 10:0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10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草拟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规定。

  聚焦1

  房屋征收前要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据介绍,因2011年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将于今年届满。为确保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草拟了这份《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不是领导靠“拍脑袋”,而是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办法》首次开出了一份作出征地决定的条件“清单”,排在第一位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作出征收决定还要满足这样的条件: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依照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则的要求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和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审查意见;已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哪些项目才能算得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办法》圈定范围,拟建设项目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还提出,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含100户)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此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评估报告。区房屋征收部门还要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2

  文史普查未完成不得征收房屋

  去年,诗书路金陵台、妙高台历史建筑被强拆以及萝岗古墓被毁等事件备受关注。为了防止类似的状况发生,《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出并张贴通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在摸底、调查阶段,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确认该地块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文物行政部门、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房屋征收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在旧城改造等备受关注的背景下,《办法》还提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的听证程序,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3

  “盯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如何防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不被挪用、不出现“猫腻”?《办法》新增规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的进度足额到位。其中,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办法》给非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戴上了“紧箍咒”。

  对于非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则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

  项目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房屋征收部门核定的征收补偿资金总额存入专用账户。

  房屋征收部门、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协议签署后5日内,将三方监管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补偿总额最高看齐同地段一手房价

  征收补偿是普通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以内。

  “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办法》提出,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签约情况、房屋补偿单价、补偿方式、奖励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也意味着,每一户被征收家庭拿到多少补偿都将公之于众,更加体现公平、公正。

  房价的评估也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领取补偿费金额。《办法》表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

  此外,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地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地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5

  周转房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

  相比此前的实施意见,《办法》新增了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标准的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如果是原业主或租户选择货币补偿,可一次性拿到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如果是原业主或租户选择了产权调换的,在新房交付前自行安排住所的,可以支取临时安置费;如果是居住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就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提出的搬家补助费标准比现行标准提高了一倍。按照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属于公用分摊的超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2000元,这比现行的1000元标准提高了一倍。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费,还包括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6

  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首度明确

  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补偿?《办法》也是首次明确广州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办法》提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我家的房子还没有办下房产证,拆迁时拿到的补偿会不会“缩水”?在实际中,广州还存在着因建设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交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办法》提出,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如何提意见?

  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德政北路486号之二,邮编:510055)或传真(传真电话:838747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南方日报)

【编辑:刘彦领】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