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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转变事业单位职能是关键

2014年07月11日 14:30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于本月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终于有法可依了。条例实施后最大的转变,是将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

  笔者认为,转变事业单位职能才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所在。事业单位应尽快转变职能,明确定位,进一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关系。转变事业单位职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之义。只提转变政府职能,不去转变事业单位职能,那么政府职能也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转变。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科、教、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系统。缺乏这些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并影响社会稳定。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对服务功能的要求标准也愈高,范围也愈大。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往往是事业单位的鲜明特征。据初步统计,我国事业单位机构数量近1 30万个,约4000万从业人员。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最基本的公共服务,国家社会治理的水平和效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等,都与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紧密相关。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首先就得厘清事业单位与政府机关的各自职责定位,事业单位应当与行政体系脱钩。事业单位大多是公益性质的为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事业单位改革,必然要与机关体系脱钩,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将其职能划归至行政机构或将其转变为行政机构;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则应将其转变为企业推向市场。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关键是要打破事业单位沿袭传统行政体制的终身制,实现人力资源能进能出,激活事业单位的自主活力。该条例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制不能流于形式,应动真格的。实际上,目前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签订工作还有死角,不少单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作用还没有真正发挥,聘用合同格式化雷同,没有充分体现行业、岗位特点,聘任走形式或者搞假聘任,表面上签了聘用合同,实际上还是端着铁饭碗。

  转变事业单位职能,就必须下决心啃下养老金并轨这个硬骨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兑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承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养老金并轨怎么并?钱从哪里来?这些问题,并没有给出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一点需要拿出细化的具体操作办法。(刘武俊)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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