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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取消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2014年07月11日 15:3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广州将取消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提高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由原来设定的1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改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昨日起,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a、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

  据了解,现行的《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设定了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稍低。

  而本次《办法》第三条规定,广州市将不再实施现行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而只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对此,市法制办解释了原因。《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医保条例》也明确规定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因此不宜增设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能有效保障这类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在现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参保缴费负担重、待遇较低等问题。因此,再设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不大。

  b、提高职工大病补助最高限额

  《办法》提出,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年度累计超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将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进行支付,其中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95%的标准支付。

  据了解,广州市自2001年启动实施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时,设定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5万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实施多年来一直没有变化。但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大幅上涨,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办法》提高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了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最高补助提高多少?请看

  以2013年为例,如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19.13万元,较现行的15万元限额增长27.53%。随着每年的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将不断提高。(记者 张林 通讯员 杨伟恒)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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