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认定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
李英锋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小伙伴突然落水,情势危急,8岁女童李微微出手相救,怎奈河水无情,带走了李微微幼小的生命,令人扼腕。而当地政府为李微微申报“见义勇为”称号遭拒,则令人十分不解。
李微微年龄虽小,判断危险的能力虽差,但她奋不顾身救人的事迹一点也不小,正能量一点也不少。或许,懵懂的李微微的头脑中还没有清晰的见义勇为的概念,她也没有刻意地见义勇为,但她的表现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初步确认。
笔者以为,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拒绝授予李微微“见义勇为”称号的两条理由都不合理,没有说服力。诚然,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断危险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见义勇为的举动——有时,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识和正义感比成年人更纯粹、更强烈,我们对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灾或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些行为应该给予足够尊重,不能将这些行为视为简单、草率、幼稚、无知的表现,不能想当然地、冷漠地将这些行为拒之于见义勇为的大门之外。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我们在日常的教育环节可以不提倡、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是,对已经发生的、成为既定事实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必须要认可。认可见义勇为不该有年龄门槛,认可是一种务实理性的态度,符合见义勇为的确认原则,是对做出见义勇为表现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当的评价。认可更有助于呵护见义勇为精神和社会正义,更能慰藉人心,也更符合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