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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8岁生二胎或增30天产假

2014年07月16日 15:49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生二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30日,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可生二胎

  《意见稿》指出,除“单独”可生二胎外,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患不孕(育)症,按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人口少于1000万少数民族的;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也可生二胎。

  对于再婚夫妻,《意见稿》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如果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合法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下列情形的可生二胎: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符合生育二胎条件却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如有弃婴、溺婴或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等情形,不得发给生育证,已发放的要收回,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失独家庭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

  《意见稿》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相关部门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农村独女户父母年满55周岁,独子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奖励扶助金。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月领补助金。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参加婚前检查可增加婚假三天

  《意见稿》明确,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增加婚假20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及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此外,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三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可领到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意见稿》指出,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

  同时,《意见稿》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以夫妻双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所在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重婚生育子女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都将征收社会抚养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要追回已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记者 吉卫华 实习生 何承潜)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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