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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第二季度“气质”变差被“罚”79.5万

2014年07月24日 15:1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3日上午,山东省环保厅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情况。济南、威海等12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获“奖”1500万元,青岛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被“罚”79.5万元。

  23日,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2014年第二季度,济南、威海等12个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获得省级财政给予的15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青岛、枣庄、烟台、莱芜、临沂等5个市因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恶化需向省级财政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其中,烟台市缴纳的补偿资金最多,为156万元,而青岛市需缴纳79.5万元的补偿金。

  据了解,今年第一季度,青岛市曾获得275万元的生态补偿金。之所以第二季度空气质量同比下降,专家分析,和气象条件有关,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5月、6月平均风速下降,降雨少,大气污染物稀释、扩散条件有所降低。另外,上半年,青岛市针对冬季大气污染开展了多次环保执法专项行动,促进了脱硫除尘设施的有效运行,成效明显,市区二氧化硫浓度同比明显下降,PM2.5也浓度同比下降。但由于汽车快速增长,二氧化氮浓度同比明显上升;受天气和工业、道路扬尘的影响,PM10浓度同比上升,影响了第二季度的空气质量。

  今年3月,省政府出台办法,启动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如果一市空气质量同比恶化,考核得分为负,则需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的市,省级给予补偿。生态补偿的原则是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记者 吕璐)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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