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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停车调节费机关大院内为何不收

2014年07月25日 08:4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深圳首创的停车调节费,在“费改税”的背景下,难逃创收嫌疑,而沿袭收费治堵的思路,本质也是懒政。

  据新华社报道,深圳近日为治堵拟出“狠”招:对停放在路外经营性停车场的小汽车征收“停车调节费”。按照方案,一辆私家车除了停车费,每小时还要多交10元或12元。深圳车主在现有停车费基础上,或将多掏最低55元最高265元的调节费。

  在经营性停车场停车,要向停车场交停车费,还得向政府交停车调节费。在舆论解读中,深圳首创的停车调节费,也是“收费依赖症”的发作。

  对停车调节费,有些车主表示困惑:一方面,增加的费用实在不菲,且很像是“重复收费”或“二次征税”。在“费改税”的背景下,这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难逃创收嫌疑。毕竟,从购车到用油再到用路,我们交的各种税费,并不算低,为何还要另立收费名目?另一方面,征费对象为路外经营性停车场,像机关大院等非经营性政府内部停车场,则成了“法外之地”,这让人生疑,对普通市民收费,“自己人”凭什么例外?

  对停车调节费,停车场同样多有不满。既然为治堵要提高用车成本,那还不如直接提高停车收费,当地政府部门为什么一方面压着停车场不让涨价,一方面又凭空造出个“费”来,切走大半个“西瓜”?有学者说,它涉嫌违反《物权法》“私法自治”的原则,这自然有待论证;但可以肯定的是,委托物管代为征收,是在转嫁矛盾,是种懒政。

  不可否认,在提高用车成本的普遍治堵思路下,深圳收取停车调节费的做法,一方面可提高停车收费,另一方面又不至于让政策调整成少数人暴富的机会。问题是,它具备法理基础吗?当地政府收费之后,会用到哪?它是只准备学伦敦的“贵”,还是准备借鉴伦敦的“透明管理,将收费全部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反哺公共交通,是收取“停车调节费”的合理性前提。无论是限号、限牌,还是涨停车费、收拥堵费,都不过是调节出行结构,但不能抑制出行总需求。反观停车调节费,“新瓶”里装的仍是收费治堵的“旧酒”。这让人担忧:收费治堵,在这里,不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的无奈,而是满足创收冲动的“自选动作”。(会计师 舒圣祥)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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