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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清远应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

2014年07月25日 10: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清远召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5·22洪灾理赔现场会,目前已经得到确定的绝产面积有2.77万亩,理赔金额达631.42万元,已在6月26日前打入受灾农户的账户中,为全市受灾农户灾后复产提供了保障。笔者认为,清远为提高农业生产抗灾能力而推出的这项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切中了全市农村的实际,找准了新农村建设的兴奋点,是一项惠及农民的有力举措。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实施农业支持保护的重要手段,清远在去年首次被纳入广东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范围。在清远,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使全市农业生产遭受打击,然而在此之前,清远农业保险的投保比率几乎为零,众多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受灾农户,重建家园只能走社会捐赠与政府拨付救灾款的老路了。与此同时,企业、普通农户的保险意识很薄弱,宁愿为其房屋、车辆等购买保险,而主动购买相关农产品保险的却微乎其微;而保险公司对存在高风险的农业保险积极性也不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另外,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政府的扶持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可在财力范围内,对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鼓励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如政府建立利益诱导机制,给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保险公司至少能够维持经营,在政府的政策资金投入支持下,达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因此说,清远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支持农业发展、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是补贴农民、农业、农村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形式之一,是降低农业信贷风险、增加支农贷款的有效方法,不愧为清远新农村建设的又一项惠及农民的民生工程。在此笔者希望,下一步除了水稻外,清远继续加大农业保险项目推广,包括奶牛、花生、玉米、家禽等,尤其是家禽项目,发挥对家禽业乃至全市农业生产的“稳压器”作用。(南方日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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