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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妙高台业主诉开发商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业主败诉

2014年08月01日 2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广州8月1日电 (蔡敏婕 岳岩)广州民国时期历史建筑妙高台的部分建筑被开发商拆除,原告陈祖沛等三名3号房屋业主因不满开发商拆毁其房屋,将开发商诉至广州越秀法院。广州越秀法院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祖沛等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祖沛等三人是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妙高台3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总建筑面积182.44平方米。2013年6月11日凌晨,妙高台的部分建筑被开发商的钩机悄然铲平,此事引发民众愤慨,广州市市长陈建华曾痛批此举,要求成立调查组调查处理此事。

  庭审中,陈祖沛等三人和被告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不能拆除的历史建筑有争议。对此,广州越秀法院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广州市文物管理部门、广州市区规划部门分别发函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原由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征用,三人以产权人身份与该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根据2002年已生效的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陈祖沛等三人按约定迁出涉案房屋,并领取了因迁出涉案房屋而需临时在他处居住以及无法经营应得到的临迁补偿费和停业补偿费。虽然广州市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拆平,但陈祖沛等三人再回涉案房屋居住已没有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再迁回涉案房屋居住的事实。

  广州越秀法院认为,被告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并支付了全部竞买款,行政机关也向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涉案房屋有合法依据。

  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应予保留的历史建筑,广州越秀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均未提出涉案房屋属于历史建筑不能拆除。在本案审理期间,文物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规划部门也表示涉案房屋不属于广州市第一批历史建筑,因此,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拆除涉案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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