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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掺假掺假销售假酒 被判赔酒厂4.5万元

2014年08月07日 13:4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因掺假销售“五粮液”酒,惠州市某酒楼被判支付4.5万元给酒厂……近日,惠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一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这是去年12月最高院批准惠城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来,基层法院首例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截至目前,该院新收此类案件18宗。

  不久前,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石湾镇当地经销商和消费者投诉,称被告刘某(嘉豪金富酒楼经营者)存在掺假销售“五粮液”酒的行为。对此,原告对被告行为提出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各类损失12万元,并要求登报澄清。后经过惠城区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45000元,并在《南方日报》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该案是惠州市基层法院首例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据介绍,2013年12月14日,最高院正式批复惠城区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继承电路布图涉及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批准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市中院民三庭庭长陈向科介绍,涉知识产权案一般分为民事、行政、刑事三类,其中,民事案件占比在90%以上,且多数集中在惠城区。部分知识产权审理权限下放到惠城区法院,将使基层法院司法管辖权更加完善,并为最高院要求开展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陈向科还认为,将部分知识产权审理权限下放到惠城区法院,不仅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同时也为惠州建设创新型城市、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记者/陈彧 通讯员/潘子璐 陈曙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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