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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公款吃喝中的公私之辨

2014年08月08日 13:11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今年初安徽祁门县发生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达成一次性补偿130万元的协议并签字,但因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中止付款。

  公务人员公款大吃大喝本来就不对,现在你醉亡了,公家还要再埋一次单,这非常不合理。为了抢救朱璘,公安部门陆续花了近百万元,加上一次性补偿,等于是说,公款请人大吃大喝不说,还要再赔进去230多万元真金白银。这公帑、国库到底在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

  这些年,公款吃喝醉死的新闻不少,其中不乏奉命陪酒醉死的情况,善后的办法一般是“参照因公牺牲”的标准,给予死者巨额补偿。对于死者家属来说,这自然是得到精神安慰、维护了死者的“权利”;而于有关机关,花钱了结一桩麻烦,也是大大的好事。唯独公众觉得自己当了冤大头,有一种难言之隐。

  公众的不满可能只是出于一种“相互的感情”,也有对其中是非的某种直觉,但暗合天理与人道,也就是公款吃喝中的公私属性之分。而涉事机关经常乐于对醉死者给予巨额补偿,其中是一种公然的假公济私。

  公款吃喝经常打着执行公务的旗号,既然到了吃饭时间,吃工作餐、享便宴似也合情合理。一部分参加者求之不得,至少是并无拒绝之意;另一部分人则属于被逼无奈。如果有人醉酒死掉,自然就获得了一种“因公牺牲”的形式。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死了,虽然是醉死,但毕竟是“因公”之一种。

  但其实这种“公”只是一种假象,也可以说是一种以为是“公”的集体幻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从来就没有授权公务人员大吃大喝的条文,相反《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历来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文件汗牛充栋。公款大吃大喝既然违纪,则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障。不管个人是求之不得还是奉命陪酒,醉死了可别想找公家主张什么权利。

  这里也应该有些差别对待:对于高高兴兴参与公款吃喝的人,醉死了就别厚着脸皮要赔偿了;那些奉命陪酒的下属、女干部,如果不幸醉亡,倒是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侵权方肯定不是公权力部门。

  应当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疑是公款吃喝的拍板者。这样一个角色,在组织公款吃喝时可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权威,但其行为本质上是私人性的。最近几年,一些公费旅游、公款请客者被责令私人埋单,就是认定旅游、吃喝的私人属性,并顺理成章地要求主事者个人掏腰包。违法违规公款吃喝,按理就应当私人埋单,如果出了人命,理当由主事者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用公款赔偿大吃大喝的醉死者,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的第二次伤害。对醉死者作出赔偿,绝不是如何尊重私人权利,其本质不过是怕因死者家属闹事而使家丑外扬,说穿了还是用公款替私人目的埋单。一种公共财政直通私人腰包的秘密,已经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面前。

  现在,是“公”方向公款吃喝者作出免责声明的时候了。公款吃喝死人,参与者自己上法院论理去。杨于泽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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