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微信十条”有底线方有自由空间
□张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网友称其为“微信十条”。
“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时政新闻”、“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需遵守‘七条底线’”……“微信十条”的出台一石激起千层浪,许多人称赞这是为“朋友圈”加上了一个“安全阀”,必将净化即时通信领域生态环境。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网友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微信十条”是否会“矫枉过正”,侵害个人隐私?是否将“因噎废食”,影响网络言论自由,进而阻碍即时通信工具的发展?在笔者看来,这些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就拿公众最为关心的“实名”来说,其更多的是一种管理方式和对发布不当言论者的震慑手段,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在为网络谣言追责提供基础的同时,更有利于畅通网络信息传播渠道。至于个人隐私,“微信十条”对企业的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重点强调了要落实加强管理责任,保护用户的信息及个人隐私。由此来看,我们完全不必听风便是雨,一看到“管理”就片面狭隘地理解为限制“自由”,而忽略了“微信十条”的根本目的和将会带来的长远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任何一个公共领域而言,没有底线的放纵只会催生可怕的“自由”,没有管理的“野蛮生长”必将损害这个领域的健康发展。具体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的即时通信工具,微信等软件在给予人们高效、快捷的交流体验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不同于其他网络传播形式,“朋友圈”是熟人间的传播、关系链上的传播,是包含着“信任”的传播。一条真假莫辨的信息,陌生人说了不信,“大V”说了也不信,但如果身边的朋友们都在转发和“狂赞”,可能就“不由得你不信”了。
“曾参岂是杀人者,谗言三及慈母惊。”从“酒驾一律拘役六个月”到“暴恐分子扮成干活的人敲门施暴”,从“某地出现了‘埃博拉’”到“有人割取孩子肾脏”,微信上出现的种种谣言,不仅伤害部分人群,也污染了即时通信领域的整体生态健康。正如一位时评人所言:当谣言不断刷着存在感,代价却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被消解,社会心态被扭曲,最终从个体到社会都要为之埋单;如果任由谣言泛滥,“朋友圈”被搞得乌烟瘴气,微信难免会成为“危信”。
权利和责任从来都是对等的,构筑底线方有自由空间——种种现实早已告诉我们,以“自由”求自由,则自由亡;以法治求自由,则自由存。一个缺少规则和规则意识的“朋友圈”,绝非互联网之福,也绝非网民之福。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用户,“微信十条”不但必要而且必需,唯有做到了“有法可依”、“令行禁止”,才有即时通信领域的“路路畅通”。遵守“微信十条”,维护网络法治,给“朋友圈”一个清朗空间,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