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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取缔不合格生鲜乳收购站 奶粉将试行药店销售

2014年08月29日 16:55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参与互动(0)

  今天(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意见指出,要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立档案,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淘汰。

  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加强报检审核,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记者 夏雪)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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