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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村民建房审批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

2014年09月17日 16:04 来源:长沙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后,长沙的农民朋友申请宅基地建房将更加方便。记者昨日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长沙新出台《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根据新规定,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农村建房的办理时限由45天缩短为20天,《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调整为2年。

  审批提速

  宅基地审批缩短为20个工作日

  宅基地是指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村民住房及辅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等涉及的建设用地。据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简政放权的部署,此次出台的新规下放相关审批权限,实现权责对等。根据新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结果进行备案和考核,将进一步理顺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提速审批效率。

  《意见》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进行规范,建房农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经乡镇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按照规定,从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建房申请,至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审批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

  对已征未拆项目区建房行为,《意见》规定,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已经批准的区域,停止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经鉴定确属危房的,可以修缮住房。

  集约用地

  城镇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该负责人表示,新建农村房屋应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房屋,在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

  《意见》规定,在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农村房屋,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应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鼓励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集镇、中心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集聚,逐步实现集中居住,逐步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

  严格管理

  规定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意见》还对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进行了严格规范。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范围内,每户村民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根据地类确定,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地类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在五区范围内,每基准户(4人及其以下)村民的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4人以上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20平方米(独生子女家庭每证增加20平方米),但每户的总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县市同地类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建房条件审查在《意见》中得到进一步强化,《意见》规定,村民已有宅基地,或者已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再批准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住房的,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程序

  1 村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村民申请新建房屋,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申请者向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和相关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 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审查

  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后,实地审查申请人员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建房位置是否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资源所发放《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3 上报区县(市)国土资源局

  农村宅基地申请经乡(镇)建设、规划、林业等部门审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上报至区县(市)国土资源局,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 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农村房屋开工前,须经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实地放样定桩。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先补后占,才能开工建设;涉及切坡建设的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诺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5 申请验收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村民建房竣工后30日内,应向所在地乡(镇)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乡(镇)国土资源所应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验收合格后,村民应当向国土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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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宅基地不得买卖和擅自转让

  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一一做出解答。

  问:村民申请获批的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答:买卖宅基地是违法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买卖和擅自转让。长沙新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住房的,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为其批准宅基地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问:村民申请宅基地,获得《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后要在多长时间内建好房屋?

  答: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局核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意见》规定,《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为2年,过期自动失效。

  问:如果村民换一块宅基地建房屋,原有的宅基地和房屋如何处置?

  答:按照“拆一建一”的要求,村民提出换宅基地新建住宅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作出自行拆除旧宅的承诺,并上交原《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在旧宅未拆除以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新建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相关权利证书。原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分配给无宅基地的农户或纳入宅基地复垦范围。  记者 章盛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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