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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中近3万元奖品 自测发现仅值300元状告超市

2014年09月17日 16:3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称购物中奖,却被要求交2384元税款才拿走了标价近3万元的奖品,后自行鉴定仅价值300元,昨天下午,消费者朱先生在海淀法院与超市方对簿公堂,主张“假一罚十”,索赔近30万元等。

  消费者朱先生是一位职业评估师。今年2月20日他途经北京回武汉,在北京福润万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店购买了水果、饮料、方便面等食品,结账时索要购物发票时,收银员并未开具,只赠送一张奖券,让他到珠宝柜台兑奖试试运气。“我刮开奖券后发现中了一等奖。商场员工说:‘一等奖中奖率约为千分之三,真幸运,恭喜你!’”朱先生被告知可在商场内任意免费挑选3件珠宝首饰。他挑选了吊坠、戒指等3件首饰,标价合计29800元,准备离去时被要求补交标价金额8%的税款才能拿走奖品。见朱先生犹豫,员工保证:“这些首饰全部为真品,有鉴定证书为证。如若有假,按明码标价十倍赔偿你损失,可在销售小票上注明。”超市在销售小票上承诺“证物不符假一罚十”后,朱先生便补交了2384元税款,开具发票后持奖离去。

  朱先生回武汉后,经专家鉴定和北京市税务局网站等查询,得知3件首饰实际价值仅300元左右,是假货和假发票!他愤然向北京市政府、海淀区工商局、北京福润万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投诉。后双方达成协议,朱先生退还奖品,但超市仅返还税款。朱先生当庭要求被告一北京福润万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二北京福润万家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北京西站店赔偿他假一罚十的损失29.8万元,还有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和诉讼费。

  法庭上,两被告称朱先生仅口头称假货,却没有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报告》。“他购买商品仅付两千三百余元,开具发票却是2.98万元。另外,工商局进行调解,被告同意退回全部货款,双方无异议,都在笔录上签字,也均履行调解义务。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被告否认开具那3张发票,并称小票上“证物不符假一罚十”不是他们书写的。

  被告还否认有奖销售。但朱先生提交了刷卡存根,表示“上面有被告的名称”。法官追问被告是否从事过有奖销售,两被告称:“以前从事过,2月份后没再从事过。”

  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各执己见,无具体调解方案,于是法官宣布休庭。

  律师观点

  若提供虚假奖品和发票

  可构成刑事犯罪

  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认为,如果商场抓住消费者对玉石等珠宝饰品缺少专业鉴别知识的弱点,通过所谓的“抽奖”、“中奖”等,提供虚假商品诱导消费者进行变相购买的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将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如果商家销售小票中明确载明“证物不符假一罚十”的承诺,商家理应按约赔偿消费者损失。根据《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既然商家有“假一罚十”的承诺,出现假货时,就必须履行“罚十”的法律义务。

  另外,若证实商家为朱先生出具虚假发票,就已然触犯法律,涉嫌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记者林靖)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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