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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非机动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 不得调节

2014年09月30日 10:2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今年9月26日正式获批,将于2015年1月起施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要制定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将不能在成都销售,昨日记者从成都市经信委官方网站获悉,《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已经出台,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可于10月1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经信委轻工纺织处。

  《办法》中对未来可在成都销售、登记、上牌的“电马儿”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对“体重”、“速度”、“宽度”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要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还必须符合下列强制性要求:最高车速≤20km/h;电器系统不得具有可调节最高车速的功能;具有超速自动断电功能的限速装置,且必须固封;空车质量≤40kg(不含电池)且整车质量≤55kg(含电池);电动机功率≤300W;蓄电池的标称电压≤48V;具有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66mm;前后轮中心距≤1200mm;装饰宽度≤500mm。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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